五、收益与分配法则
运用房地产所产生的收益,一般是由劳动、资本、经营和土地四种生产要素结合而产生的,应该分配给各个要素,这是基本的经济原理,被称之为收益与分配法则,也被称之为剩余生产力原理。
按照收益与分配法则,我们可以从运用房地产所获得的总收益中确定出由房地产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土地或建筑物分别产生的收益。对这些收益分别以相应的资本化率进行还原,即可求出该房地产或土地、建筑物的收益价格,这是收益还原法(包括土地残余法和建筑物残余法)的基本原理。因此,收益与分配法则是收益法的理论依据之一。
依此法则,分配给土地的收益是总收益的最后部分。如果土地收益是最大的,即可认为该土地是处于最有效使用状态。但在现实中,土地并不一定处于最有效利用状态,因此,收益与分配法则与其他法则,如均衡法则、贡献法则和适合法则等密切相关,综合运用这些法则可对房地产进行独立估价和部分估价等。
综上所述,收益与分配法则是普遍的经济法则,在估价实务上运用非常广泛。
六、均衡法则
房地产价格受各生产要素的组合状态影响,当各生产要素的组合均衡时,房地产的效用或收益才能得以有效发挥,价格处于较高水平;当各生产要素的组合非均衡时,房地产的效用或收益则难以有效发挥,价格将受到制约而降低。这就是均衡法则或称优化配置法则。
由于房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23 10:20:02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