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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境外人士在莞可买自住房

境外人士在莞可买自住房


部分境外人士有望告别“租客”生活,实现在东莞购房置业的梦想。 邱伟荣 摄

  条件一:在莞工作、学习的时间一定要超过一年

  条件二: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

  从即日起,在东莞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人士,可以在莞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昨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东莞外汇管理局)获悉,根据该局近日转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士可以在东莞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境外机构在莞设立的分支或代表机构,只能在东莞购买办公用商品房。

  境外人士只可购买一套自住房

  《通知》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据有关人士介绍,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如果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已属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自然可以享受境内自然人的部分待遇,因而允许购买生活、工作必需的自住商品房。

  不过,即便是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也要严格遵守两个条件:一是时间限制,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的时间一定要超过一年;二是用途限制,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

  据了解,在东莞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只有符合自用、自住原则,凭有效护照和劳动雇佣或学籍证明,才能到东莞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外汇收支和汇兑手续。而对于在莞工作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境外人士,其住房需求只能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

  据有关资料显示,东莞市目前有外资企业1万多家,生活在东莞的境外人士已超过5万人,按照此《通知》的相关规定,部分境外人士将告别“租客”生活,实现在东莞购房置业的梦想。

  房企外汇账目不得保留境外购房款

  据了解,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外资准入和涉及到的外汇管理事宜,该《通知》还特别增加了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核关”,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目不得保留境外内设分支和代表机构、境外个人从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境外人士及机构用外汇支付购房款,应持相关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将购房的外汇结汇,由指定银行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同时,如果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汇出的,应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才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通知》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在每月10日前,将境外个人、境外内设分支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汇兑情况上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健全房地产交易环节。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麦真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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