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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假資料 隨時惹官非

填報假資料 隨時惹官非

沒 有 明 顯 的 法 律 風 險 , 亦 沒 有 太 大 的 機 會 成 本 , 故 重 複 認 購 早 已 是 本 港 股 民 「見 怪 不 怪 」 的 舉 措 , 令 招 股 章 程 內 「 不 能 以 同 一 身 份 多 次 申 請 」 的 規 定 形 同 虛 設 。不 過 , 法 律 意 見 指 股 民 重 複 認 購 已 違 反 規 定 , 一 般 已 可 循 普 通 法 向 其 進 行 起 訴 ( 一般 為 民 事 ) , 以 虛 假 資 料 認 購 更 可 能 冒 上 被 「 刑 事 」 起 訴 的 風 險 。
虛 假 聲 明 屬 犯 法
近 年 股 民 抽 新 股 , 往 往 首 日 沽 出 便 已 可 獲 得 豐 厚 利潤 , 不 少 股 民 不 惜 為 抽 新 股 而 「 重 複 犯 險 」 。 法 律 界 人 士 稱 , 在 認 購 表 格 上 有 一 段聲 明 , 要 求 認 購 者 聲 明 沒 有 以 同 一 身 份 認 購 同 一 隻 新 股 ; 股 民 一 旦 違 反 規 定 , 便 已算 「 虛 假 聲 明 」 , 法 例 上 而 言 , 已 可 循 普 通 法 進 行 起 訴 , 只 是 一 般 重 複 認 購 涉 及 的金 額 都 不 算 高 , 因 而 在 人 力 、 物 力 資 源 限 制 下 , 監 管 機 構 通 常 「 隻 眼 開 、 隻 眼 閉 」, 但 不 代 表 事 件 合 法 。
然 而 , 目 前 在 商 罪 科 介 入 調 查 之 下 , 股 民 有 必 要 留 意 認 購 新 股 時 涉 及 的 法 律 風 險 。

警 方 被 證 實 高 調 介 入 新 股 重 複 認 購 的 調 查 , 但 由 於 蓄 意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才 屬 「 刑事 詐 騙 」 , 單 單 重 複 認 購 並 無 法 例 監 管 。 為 杜 絕 重 複 認 購 的 漏 洞 , 港 交 所 ( 0388 )向 有 關 方 面 獻 計 多 項 招 數 , 包 括 申 請 認 購 時 只 接 受 香 港 身 份 證 ID 為 唯 一 的 身 份 認可 文 件 , 及 在 寄 出 退 款 支 票 時 , 由 現 時 遮 蓋 ID 號 碼 的 固 定 位 置 , 改 為 隨 機 性 遮 蓋任 何 號 碼 。 據 悉 , 證 監 會 仍 在 研 究 有 關 建 議 。
新 招 防 退 款 支 票 「 出 術 」
港 交 所 上 市 科 主 管 韋 思 齊 接 受 訪 問 時 稱 ,就 如 何 杜 絕 重 複 申 請 , 已 向 證 監 會 及 過 戶 處 等 提 意 見 , 包 括 透 過 隨 意 遮 蓋 退 款 支 票上 身 份 證 的 號 碼 , 增 加 重 覆 申 請 人 退 款 的 風 險 及 難 度 ( 見 表 ) 。
現 時 在 某 些 重 複 申 請 的 個 案 中 , 部 分 人 士 利 用 退 款 支 票 只 遮 蓋 身 份 證 號 碼 的 固 定 位置 ( 即 第 五 、 六 個 位 ) 的 漏 洞 , 在 該 固 定 位 置 的 號 碼 上 「 做 手 腳 」 , 達 到 重 複 申 請, 以 增 加 中 籤 機 會 的 目 的 。 銀 行 退 款 時 只 核 實 名 字 及 其 他 沒 遮 蓋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 不會 核 實 被 遮 蓋 的 數 字 , 即 重 複 申 請 人 士 在 退 款 時 可 順 利 過 數 。
此 外 , 亦 有 人 分 別 以 多 種 文 件 , 如 身 份 證 、 特 區 護 照 及 過 期 BNO , 並 填 寫 三 個 不 同 地 址 , 成 功 全 數 申 請 新 股 。
研 限 制 只 可 用 身 份 證
港 交 所 內 部 認 為 , 申 請 認 購 時 只 接 受 香 港 身 份證 為 唯 一 接 納 文 件 , 亦 是 可 研 究 方 案 之 一 , 因 為 此 乃 公 開 發 售 部 分 , 只 讓 香 港 居 民申 請 , 無 可 厚 非 , 至 於 外 國 人 可 利 用 國 際 配 售 。 再 說 , 早 前 A 股 停 開 , 內 地 人 可 能因 此 而 投 訴 , 但 現 時 大 部 分 國 企 股 已 A 、 H 股 上 市 , 有 關 方 法 沒 有 抹 殺 他 們 投 資 的機 會 。
接 近 過 戶 處 消 息 人 士 承 認 , 曾 討 論 過 上 述 措 施 但 未 達 共 識 , 退 款 支 票 的 安 排 做 法 較簡 單 , 不 過 這 方 法 最 多 只 令 退 款 程 序 增 添 「 麻 煩 」 , 屆 時 重 複 申 請 者 可 辯 稱 「 不 小心 」 填 錯 身 份 證 號 碼 , 只 要 補 做 宣 誓 , 最 終 仍 有 機 會 取 回 退 款 。
商 罪 科 正 式 介 入 調 查 新 股 重 複 申 請 ,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昨 承 認 , 按 警 方 要 求 , 提 供 過 去三 個 月 有 關 重 複 認 購 新 股 資 料 , 主 要 是 申 請 人 的 認 購 表 , 但 拒 透 露 涉 及 哪 些 上 市 公司 。 該 公 司 發 言 人 說 , 現 時 核 證 時 間 增 加 , 因 多 了 人 作 重 複 申 請 。 中 央 證 券 發 言 人表 示 , 在 有 關 方 面 調 查 期 間 , 不 會 評 論 是 否 有 將 資 料 交 給 警 方 , 只 表 示 , 有 需 要 會將 個 案 交 給 警 方 , 亦 會 知 會 證 監 會 。
鴻 隆 揭 82 重 複 認 購
由 於 只 有 蓄 意 在 重 複 申 請 中 使 用 虛 假 或 盜 竊 來 的資 料 才 屬 詐 騙 刑 事 , 重 複 申 請 本 身 , 除 《 上 市 規 則 》 外 , 無 法 例 監 管 , 最 多 可 循 普通 法 控 告 重 複 申 請 者 作 虛 假 陳 述 , 要 完 全 杜 絕 並 不 簡 單 。
昨 天 上 市 的 鴻 隆 控 股 仍 公 布 有 八 十 二 宗 重 複 申 請 。 現 時 《 上 市 規 則 》 無 強 制 規 定 ,要 在 通 告 上 列 明 重 複 申 請 資 料 及 宗 數 , 通 常 過 戶 處 會 將 資 料 交 保 薦 人 , 由 其 決 定 是否 刊 發 。

過 去 一 年 新 股 暴 升 , 加 上 有 部 分 新 股 為 了 「 皆 大 歡 喜 」 , 盡 量 做 到 「 一 人 一 手」 的 分 派 比 率 , 在 利 字 當 頭 下 , 散 戶 為 獲 派 更 多 手 數 , 不 惜 違 法 重 複 申 請 新 股 , 事實 上 有 關 問 題 早 已 存 在 , 但 問 題 至 今 未 能 杜 絕 , 其 一 為 「 新 股 必 賺 」 的 心 理 推 動 下, 加 上 有 關 方 面 執 法 不 嚴 , 散 戶 自 然 肆 無 忌 憚 重 複 認 購 。
執 法 不 嚴  散 戶 放 肆
據 本 報 記 者 翻 查 去 年 逾 六 十 家 新 股 資 料 , 早 於 去 年 一 月 上 市 的 靈 寶 黃 金 ( 3330 ) , 其 公 告 曾 披 露 合 共 有 一 百 八 十 五 宗 重 複 申 請 或 疑 屬 重 複 申 請 , 並 已 遭 拒 絕 。 其 後 上 市 的 新 股 , 如 去 年 中 上 市 的 大 連 港 ( 2880 ) , 共 有 七 百 五 十 九 宗 重 複 及 疑 屬 重 複 申 請 被 拒 絕 受 理 , 至 去 年 底 新 股 熱 推 至 頂 峰 , 宗 數 亦 大 幅 增 加 , 如 去 年 十 二 月 上 市 的 錦 江 國 際 ( 2006 ) 合 共 一 千 五 百 一 十 五 宗 , 反 映 散 戶 重 複 認 購 新 股 問 題 早 已 存 在 。
散 戶 甘 於 「 以 身 試 法 」 , 主 因 部 分 公 司 「 一 人 一 手 」 的 分 派 政 策 , 及 「 新 股 必 賺 」的 心 理 所 推 動 。 去 年 上 市 新 股 中 , 不 乏 大 型 國 企 股 , 是 散 戶 抽 新 股 的 不 二 之 選 , 公司 為 順 應 股 「 民 」 熱 切 的 期 待 , 盡 量 做 到 「 一 人 一 手 」 , 定 價 上 留 有 「 水 位 」 。 這種 穩 賺 無 賠 的 投 資 , 加 上 必 獲 派 最 少 一 手 的 政 策 下 , 自 然 吸 引 散 戶 重 複 認 購 。 另 外, 去 年 港 股 氣 氛 暢 旺 , 只 要 具 有 炒 作 概 念 的 中 資 股 , 首 日 掛 牌 股 價 升 幅 驚 人 , 玖 龍紙 業 ( 2689 ) 上 市 至 今 累 升 近 四 倍 。 由 於 公 開 配 售 部 分 不 多 , 故 散 戶 會 重 複 認 購 以 提 高 中 籤 機 會 。

在 「 新 股 必 賺 」 的 利 字 當 頭 之 下 , 股 民 「 入 多 幾 張 白 飛 」 的 情 況 頗 為 普 遍 , 但近 期 情 況 變 本 加 厲 , 究 竟 原 因 何 在 ? 經 紀 業 人 士 指 出 , 主 要 是 因 為 證 券 行 很 難 核 實客 戶 是 否 有 「 重 複 抽 股 」 , 責 任 就 全 落 在 過 戶 處 身 上 , 因 此 他 曾 聽 說 出 現 過 有 客 戶在 六 間 不 同 證 券 行 , 以 同 一 身 份 認 購 一 隻 新 股 。
該 名 經 紀 指 出 , 過 戶 處一 般 會 將 核 實 的 責 任 交 予 證 券 行 , 因 此 證 券 行 雖 然 循 例 會 告 知 客 戶 「 每 人 只 可 以 同一 種 身 份 , 申 請 認 購 一 隻 新 股 」 , 但 是 若 客 戶 強 調 自 己 沒 有 在 別 處 「 抽 新 股 」 , 證券 行 也 會 如 常 辦 理 認 購 手 續 。
證 券 行 過 戶 處 睇 漏 眼
技 術 上 而 言 , 一 名 客 戶 可 以 在 五 間 、 八 間 甚 至二 十 間 證 券 行 開 戶 口 , 並 同 時 申 請 同 一 隻 新 股 , 證 券 行 及 過 戶 處 都 未 必 能 辨 認 出 分別 , 而 且 增 加 抽 中 的 機 會 。
據 了 解 , 他 聽 過 一 個 最 「 離 譜 」 的 個 案 是 , A 君 已 用 身 份 證 登 記 白 表 認 購 新 股 , 之後 自 己 忘 記 了 已 經 認 購 , 再 次 以 同 一 身 份 入 表 認 購 , 最 終 不 但 沒 有 因 為 「 重 複 認 購」 而 被 取 消 , 兩 份 認 購 都 獲 派 發 股 票 , 反 映 過 戶 處 的 把 關 工 作 其 實 相 當 鬆 散 !

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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