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们公同抵抗不良发展商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那么,在这里为何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呢?我们认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实现这种使用权,从外国的某些立法例来看,引入“专有使用权”的概念来予以解决。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从其性质上来看,有人认为是一种租赁权,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地役权。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
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6万或8万一个车位?2000个停车位是多少钱?管理处有什么权利抛售业主共同的车位?他们是要赶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捞一把!8月8号开始,买了车位和未买车位的业主将有严重的纷争!
一盘散沙的业主们,我拿什么来说服你们?一个连自己论坛都要拆散的业主们那!
等着看好戏吧!